1、名词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于2013年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均对“总承包服务费”作了定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设置目的: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采购供应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支付该项费用。

3、费用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编制清单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算。

总承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在最高投标限价中根据总包范围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施工单位投标时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签约合同价执行。

4、意见建议:综上可以看出,规范中的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了“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等多项工作内容,涵盖了施工领域的“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为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理解歧义和履行争议,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人不仅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总承包服务费项目,还应在施工合同中对总承包服务费对应的总承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予以明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具体要求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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