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央视、新华网及光明网先后对国内部分室内环境治理行业乱象调查暗访进行系列曝光少数企业弄虚作假随意调整检测数据,制造“甲醛焦虑”,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引起了各部门及全社会广泛关注,颠覆了需求者对行业的认知。此现象虽是少数企业行为,但并非孤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折射出行业市场从业门槛低(家政、保洁也在兼做)、内部秩序混乱亟待整治。为此,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河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发出《关于开展对全省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将在9月中旬全面开展规范我省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乱象工作杜绝行业套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良行为的继续蔓延。

室内空气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福祉,净化治理企业本应以满足广阔的社会消费者市场需求,为改善市民生存环境质量保驾护航、做好服务。但部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乱象主要在:检测使用缺失准确性的便携式现场打印检测仪器,随意更改检测数据,制造制造“甲醛焦虑”,在治理过程中使用治理效果不明显或发生二次污染的劣质产品,从业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差未经过系统专业培训,企业未取得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能力等级资质评审认证或使用假资质证书,企业通过网站、抖音等互联网发布违法禁用词语或虚假夸大产品功效广告及各类虚假荣誉证书证牌等不实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正规检测机构接受送样检验或与净化治理企业达成检测互利合作协议,送样委托编制虚假盖有CMA标志”检验分析报告等不规范行为,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

通过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室内环境检测治理行业市场,提高从业门槛,减少消费者轻信套路、上当受骗现象发生。使全省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公正、有效的检测数据。净化治理企业不具备实验室检验检测规定要求的设备仪器,不得从事检测经营,净化治理产品未经功效检验评审不得使用,从业人员必须熟悉业务持证上岗,净化治理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能力等级资质认证证书。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室内环境污染投诉站主任刘金中提醒市民,在选择检测和净化治理服务时,一定要查看相应的资质证书,人员从业上岗证,必要时对资质证书真伪进行核实,对检测设备仪器箱没有统一监制字样(CMA检测机构除外)拒绝接受服务。如发现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及时投诉举报,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室内环境污染投诉站电话037186612315

原文通知

关于开展对全省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

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河南省各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企业:

近期央视、新华网及光明网先后对国内部分室内环境检测治理行业企业乱象调查暗访进行系列新闻曝光部分企业为达到承接治理项目的目的,弄虚作假,不择手段,随意调整检测数据,制造“甲醛焦虑”,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给行业发展前景蒙上了阴影,导致整体行业濒临信任危机,处在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已引起各部门及全社会广泛关注。此现象虽是少数企业行为,但并非孤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折射出整个行业内部秩序混乱室内空气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健康福祉,为满足广阔的社会消费者市场需求,挽救我省行业企业继续存活,真正为改善市民生存环境质量保驾护航、做好服务。经研究决定在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指导下,由河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对全省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望全省从事室内环境净化企业积极配合参与行业共治,规范市场行为,坚决杜绝行业套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良行为的继续蔓延,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一片净土。具体专项整治工作布置如下:

一、重点整治内容

(一)、范围。凡在河南省范围内从事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和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业务经营的所有企业单位(包括家政、保洁附带净化治理服务企业)。

(二)、上述范围企业必须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确保服务质量承诺落实,杜绝营私舞弊、损人利己、弄虚作假、制造“甲醛焦虑”恐吓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发生,接受政府监管部门、行业、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对具备室内空气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必须按照检测规范和程序文件步骤要求进行采样、检验分析,并出具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不得对室内环境质量接受来样(送样)检验分析出具报告;严禁与净化治理公司达成检测互利合作协议,在净化治理前、后接受治理公司送样委托检测,弄虚作假编制虚假盖有CMA标志”检验报告,愚弄消费者。

(四)、必须适当提高净化治理企业准入门槛

1、净化治理企业不得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经营活动。为

更好完善服务治理工作,为预判室内污染程度和检验治理效果进行必要的检测,且有经济实力的净化治理企业,必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参照GB/T18883-2022标准检测规范中对甲醛分析采用酚试剂分光光度法,购置符合实验室检验检测规定要求、配套完整的设备仪器,需要定期进行计量年检,并在行业协会报备,箱体外统一粘贴协会监制标示。从业人员比照实验室检测技术工作人员技能操作流程上岗培训。对检测结果必须告知消费者只作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效果,且仅对室内污染物中甲醛的检测分析。但严禁使用便携式六合一或可以自行调控的检测打印设备仪器从事检测活动。避免检测人为作弊现象的发生。

2、提高净化治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具备科学了解室内环境污染构成要素和预防控制科普系统理论,通过行业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净化治理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水平,经培训考试成绩合格持证上岗。客观公正的向消费者解答污染危害问题,不得使用危言耸听语气忽悠消费者恶意制造甲醛焦虑

3、从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取得行业相应的净化治理施工能力等级资质认证,严格按照资质评审标准规范要求作业服务,自觉遵守行业市场秩序。没有取得室内环境能力等级资质认证不得从事净化治理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部分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取得的假净化治理能力等级资质证书,欺骗消费者。

4、净化治理企业须使用通过河南省室内环境净化产品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南省室内环境净化产品质量评审准则》进行检验测试、评审认证,确定净化治理效果明显、无二次污染、不发生反弹和不会对家具墙体漆面金属等造成破坏性的净化治理产品。若认为本企业所使用的产品符合上述要求,需送省评审委员会进行测试检验评审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使用未通过检验评审认证效果不明显的劣质产品,忽悠消费者。

5、严禁在企业网站、抖音、小红书、互联网以及对外经营宣传中发布违法《广告法》规定的禁用商业词语和虚假夸大产品功效,展示国家或省市某机构推荐使用产品证书证牌,购买和使用各类虚假荣誉证书证牌,虚构事实冒充与某科研机构或大学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以及通过其他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业务经营中不得进行行业恶性竞争,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稳定发展

二、行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法与步骤

本次行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与本协会联合组织实施。各地市工作站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充分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负责对本地市从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督促整改落实工作,认真排查,逐一通知到每个企业,不留死角。9月上旬全省净化治理行业将全面展开专项整治部署动员工作,按本《通知》要求对照上述提到的问题各企业逐条逐项自查自纠,认真整改,自行落实,清理所有违规现象。对于不具备从业规范经营条件要求的,尽快补充完善,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直至符合条件要求方可经营。专项整治行动以引导教育为主,提高行业企业的法治观念,树立诚实守信、质量至上的服务理念,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意识。

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长期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欺诈行为影响坏、性质恶劣、败坏行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典型案例,并拒不接受整改工作,仍我行我素的企业违规行,采取消费者投诉与同行企业相互监督举报相结合,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除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外,有省消协室内环境污染投诉站移交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惩处。

三、弘扬正气、打击弄虚作假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市民理性消费

本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由省会多家新闻媒体配合参与全过程跟踪系列宣传报道,大力弘扬正气,加大对市民科普知识与市场规范管理行为宣传教育,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符合条件的净化治理机构名单,引导消费者能够更直观了解净化治理行业市场存在有服务质量保障的正规企业与游击队之分,为全省有需求的消费者选择服务时提供可靠依据,避免消费者踩踏不法企业的陷阱。同时新闻媒体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对于行业中存在的弄虚作假、产品劣质无效、制做或使用虚假证书证牌(荣誉证书)、虚假宣传广告,送样出具合法的造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将排查总结统计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四、要对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市场违规行为长期实行零容忍,发现问题及时惩处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是改善室内环境质量,是直接关系群众生存居住环境安全健康的民生问题,绝不能让消费者陷入健康安全风险之中必须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措施,不断完善制度和制订相应行业标准制约企业行为,维护行业企业优胜劣汰、公平竞争,造福于民。今后将对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欺诈、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实行零容忍、常态化予以打击。如继续顶风作浪,损人利己,致消费者安全健康于不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均可向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室内环境污染投诉站进行投诉举报,省消协室内环境污染投诉站受理核查属实涉及违规违法的投诉案件将移交违规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惩。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室内环境投诉举报电话:0371-86612315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室内环境投诉站

                                  河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0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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