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发包人以工程量重大误解核减固定总价能否获得支持?
裁判理由:关于涉案工程镇压层填筑石碴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款是否应该核减。上诉人主张涉案2.68公里工程内镇压层填筑石碴图纸工程量为39821立方米,本案合同约定该工程量为87264.38立方米系其重大误解所致,被上诉人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量没有达到合同工程量,工程量差达到47443.38立方米,对应的工程款差额1530513.95元应该核减。
工程价款系双方决定合同是否签订的关键内容,本案工程施工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总价承包,除了设计方案变更以及物价波动引起的水泥、钢材价格变动可以调整外,其余一律不作调整。
被上诉人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等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义务。工程量清单中若有计算等错误,上诉人应该按招标文件第1.9条约定提出调整,但至本案工程竣工验收,上诉人均未提出该主张。上诉人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时提出核减工程总价,违反合同约定,有悖合同诚信和权利义务对等基本原则。
上诉人主张合同约定工程量为87264.38立方米系其重大误解所致,但本案合同及招标文件等资料没有该工程量计算详细数据,无法反映上诉人确定涉案2.68公里工程内镇压层填筑石碴图纸工程量为87264.38立方米时是否存在失误。涉案海塘加固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还涉及沉降量、冲滑量、超高预留量等因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际施工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相差47443.38立方米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上诉人以其签订涉案工程量87264.38立方米合同系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核减工程总价款,依据不足,一审判决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0)浙10民终399号
裁判理由:关于涉案工程镇压层填筑石碴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款是否应该核减。上诉人主张涉案2.68公里工程内镇压层填筑石碴图纸工程量为39821立方米,本案合同约定该工程量为87264.38立方米系其重大误解所致,被上诉人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量没有达到合同工程量,工程量差达到47443.38立方米,对应的工程款差额1530513.95元应该核减。
工程价款系双方决定合同是否签订的关键内容,本案工程施工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总价承包,除了设计方案变更以及物价波动引起的水泥、钢材价格变动可以调整外,其余一律不作调整。
被上诉人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等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义务。工程量清单中若有计算等错误,上诉人应该按招标文件第1.9条约定提出调整,但至本案工程竣工验收,上诉人均未提出该主张。上诉人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时提出核减工程总价,违反合同约定,有悖合同诚信和权利义务对等基本原则。
上诉人主张合同约定工程量为87264.38立方米系其重大误解所致,但本案合同及招标文件等资料没有该工程量计算详细数据,无法反映上诉人确定涉案2.68公里工程内镇压层填筑石碴图纸工程量为87264.38立方米时是否存在失误。涉案海塘加固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还涉及沉降量、冲滑量、超高预留量等因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际施工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相差47443.38立方米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上诉人以其签订涉案工程量87264.38立方米合同系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核减工程总价款,依据不足,一审判决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0)浙10民终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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