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凯创公司反诉三建公司,提出质量索赔,并申请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定凯创公司擅自使用工程,未支持其质量索赔。凯创公司上诉请求本院按照该公司在一审提出的申请组织鉴定,并支持该公司对三建公司的索赔请求。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凯创公司主张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凯创公司及监理单位林华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三建公司发出XJ2015-4-7《工作联系单》,要求三建公司撤离工地。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凯创公司组织人员拆除了临建活动板房,收回了案涉工程。此前,双方已先后交付使用了九栋楼房。
本院认为,凯创公司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现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合同二亦约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一切质量问题均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一审判决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凯创公司的质量索赔不予支持,处理正确。凯创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凯创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并已将本院决定告知该公司。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
本案中,凯创公司主张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凯创公司及监理单位林华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三建公司发出XJ2015-4-7《工作联系单》,要求三建公司撤离工地。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凯创公司组织人员拆除了临建活动板房,收回了案涉工程。此前,双方已先后交付使用了九栋楼房。
本院认为,凯创公司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现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合同二亦约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一切质量问题均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一审判决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凯创公司的质量索赔不予支持,处理正确。凯创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凯创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并已将本院决定告知该公司。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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