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值得关注的是,为激励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条例从产业政策、项目落地等方面规定了税费优惠、容积率奖励、公积金贷款、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建立“基本级刚性约束、高星级柔性引导”的配套激励机制。
绿色建筑在新建民用建筑中的占比近八成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绿色建筑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央深改委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发展绿色建筑。
2020年9月,我省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20〕60号)中设定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到2022年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作为具体目标。近年来我省绿色建筑推广应用规模增长迅速,从2016年的不足3000万平方米提升到2020年的超2亿平方米,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截止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在新建民用建筑中的占比高达76.99%。为了贯彻国家的发展理念和决策部署,提升巩固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丰硕成果,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绿色化转型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此条例。
合理确定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等级
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等级是保障绿色建筑安全高效、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五类性能指标有效实施的综合评价体系,是发展绿色建筑的基础和前提。
《条例》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高对接长三角,并总结合肥等地实践经验,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同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
将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贯穿于各个环节
为了保障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有效实施,结合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的实际情况,将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贯穿于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图审、施工、验收、销售、运行等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闭合管理,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执行到位。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相关详细规划,要确定和体现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施工单位要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按设计文件编制监理方案,实施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检测绿色建筑相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不得通过;房屋销售要明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
有序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加快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进程是积极拓展绿色建筑的实施范围,有序实施城市建筑绿色化维修和更新,提高既有建筑能效水平的重要环节。《条例》要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编制规划,推动既有民用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既有公共建筑进行相关维修、更新时,应当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
推行菜单式等全装修方式
为了充分发挥绿色建筑技术在绿色建筑发展中的技术支撑和方向引领作用,促进绿色建筑的高质量发展,《条例》对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作了系统规定:要求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隔热保温等适用技术和支持光伏建设一体化等先进性、智能化新技术在本省推广应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列入科技研发重点领域;绿色建筑新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稳步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推进绿色建筑建设运行数字化;推行菜单式等全装修方式。
给予绿色建筑购买者以优惠
为了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激励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提升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质效,条例从产业政策、项目落地等方面规定了税费优惠、容积率奖励、公积金贷款、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建立“基本级刚性约束、高星级柔性引导”的配套激励机制;从绿色建筑的供应和购买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给予绿色建筑建设开发以优惠,提高绿色建筑市场供应量,另一个方面,给予绿色建筑购买者以优惠,提升市场购买需求,形成合力,共同引导高等级绿色建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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