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近一年,荆州楚韵文化饰品商城产权归属争议依然无解。
2022年1月21日,中国房地产报以《湖北荆州一烂尾楼复建项目被指遭遇司法侵占》为题,报道了楚韵文化饰品商城不动产证被指遭遇司法侵占,背后涉嫌行政干预司法。
项目本是湖北荆州市供销社下属企业共兴资产管理公司参股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无力续建的烂尾楼,2010年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荆州市嘉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公司”)投资复建,依据湖北省高院司法判决于2018年9月2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
2020年10月,荆州中院依据(2018)鄂10破申5号民事裁定,作出(2020)鄂10执监6号裁定(以下简称“执监6号裁定”),将嘉丰公司已取得楚韵饰品商城不动产权证执行回转给长丰公司,引发产权归属异议。
报道刊发后近一年,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再次接到投诉人称,由其投资的价值6000万元的楚韵文化饰品城,被荆州市供销社导演旗下长丰公司虚假破产,司法侵占后至今未能获得公正处理,而是继续推进虚假破产案的执行,且已启动评估程序。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通过梳理罗某祥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投诉资料、供销社关于楚韵饰品城产权争议的情况向当地政府说明、法院判决等多份资料,发现荆州市中院对楚韵文化饰品商城城产权作出归执行回转有多处疑义。
2022年12月19日、20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先后向荆州市双优办、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采访请求、至截稿前,并未获得回应。
12月21日,荆州市供销社别姓主任回应称“罗某祥对荆州市中院执行回转裁决向最高法提起执行监督,等结果出来后我们再进行综合研判。”
广东投资客罗某祥在荆州遭遇连环骗局和“司法围猎”的境遇,折射了当地营商环境及司法环境的复杂性。
强推破产乱象
梳理长丰公司的审计报告、供销社向当地政府提交的情况说明报告、罗某祥提供的司法判决文书等资料交叉印证可发现,长丰公司破产申请案以及执行回转裁决,可发现多处不符合常理的蹊跷细节。
据调查,2008 年,长丰公司成立初期,原有房地产 21 处,资产估值上亿元,“被当时荆州供销社领导及时任长丰公司法人李某等人勾连商人何某章(已被刑事起诉)为他人抵押担保及低价变卖等方式吞噬,与此同时以大量举债。”
罗某祥指出,其中2014 年荆州市政府给予长丰公司开发的长丰公寓小区以地价减免款 2138 万元,规定专门用于棉花公司改制职工安置,至今去向不明。
为营造资不抵债假象。荆州市供销社委托荆州五环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23日编制《审计报告书》载明,截至2017年11月30日长丰公司累计亏损1794.12万元,资产总额2449.58万元,负债总额为4033.3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64.65%,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还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
2021年3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汤湘希教授、喻景忠副教授和季小琴副教授共同论证了长丰公司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资产负债状况。并就前述湖北五环公司的评估报告给出《专家论证意见》:截至2017年11月30日,长丰公司资产远远大于负债;湖北五环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书》缺乏严谨性、科学性,不能作为认定长丰公司资不抵债的依据。
“通过长丰公司破产案卷宗中可发现,其名下仍然有19处备案登记不动产,而审计报告书只审计了4处,隐匿了价值6200多万元的15处不动产,这些资产足以弥补《审计报告书》认定的长丰公司累计亏损1794万元债务。《审计报告》还虚增债务1200万元,虚减应收债权1900万元,扣除累计亏损1794.12万元,共计虚减净资产约8000万元。”中南大学会计学专家表示。
“《审计报告书》并未将我投资购买的房产列入长丰公司资产端,荆州中院破产受理裁定与执行回转裁定明显自相矛盾。一方面,破产受理裁定以《审计报告书》为依据,认定我投资购买的房产不是长丰公司资产;另一方面,执行回转裁定又依破产受理裁定作出裁定我投资购买的房产属于长丰公司资产,执行回转后,长丰公司资产就远远大于1794万元负债,远达不到破产条件。”
“长丰公司是先开股东会决定破产,然后委托会计事务所‘量身定制’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罗某祥说。
“我多次找到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义,他坦言审计报告书是个初稿,市中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也曾认定长丰公司并非资不抵债,却最终拿这个审计初稿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裁定将产权执行回转至长丰公司。”如此操作让罗某祥无法释怀。
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教授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荆州市中院默许康某林律师代理长丰公司破产管理事务的行为不符合规范。“康某林律师是长丰公司的破产申请代理人,之后康某林律师又受荆州供销社和长丰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双重委托,担任长丰公司破产管理人的代理人,也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另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荆州供销社100%控股共兴资产公司,共兴投资又是长丰公司控股股东。“长丰公司申请破产,供销社担任孙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明显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但是,荆州中院却指定供销社成立破产清算组并担任管理人。
更蹊跷的是,长丰公司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书》由五环会计公司作出,荆州中院裁定长丰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居然从荆州中院的会计师事务所库里摇中五环会计公司,由其担任长丰公司破产审计机构。
罗某祥说;“荆州中院一直回避长丰公司虚假破产实体公正问题。”
据他介绍,嘉丰公司2021年4月,向荆州市中院递交了关于长丰公司涉嫌虚假破产的投诉,申请调查其15处资产去向,涉案房产楼盘的销售款的去向,破产审计报告真实性与程序公正问题。同时提请荆州市中院纠正五环会计公司同时担任破产审计机构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破产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公司违法担任破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
“并请求荆州市中院撤换破产管理人,撤换康丛林律师违法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代理人,而荆州中院对以上申请未做何回应。仍强行推进虚假破产!”
此后,嘉丰公司先后向司法部、财政部、湖北省司法厅及财政厅,投诉但至今没有结果。
对此,别主任表示:“长丰公司破产清算一直在进行,荆州市中院受理破产不等于宣布破产,目前做得是前期评估,等最高法答复后再做综合研判。”
国有资产争议
荆州市供销社推动长丰公司破产,背后焦点是嘉丰公司当初购买时的荆州楚韵文化饰品商城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围绕楚韵文化城权属国有资产争议,缘于“荆州市供销社下属企业荆州市棉花总公司股份制改造”。
长丰公司于2007年成立,由39名个人和供销社下属共兴资产管理公司组成,总股本229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129万股,占56.3%,法人股(荆州市共兴资产经营公司,供销社全资企业)100万股,占43.7%。
供销社称:“依据荆州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要求,改制后的长丰公司要承接原棉花总公司640万元负债和对于安置职工12处资产,当时市委市政府要求,长丰公司承接640万元负债以及360名职工安置任务。”(事实上早在棉花公司破产时该问题早已解决。)
经市政府同意,将长丰公司所在地荆东路25号土地资产合作开发为长丰公寓小区,楚韵文化饰品商城是其中一幢。
2008年,长丰公司着手开发楚韵文化商城,与合伙人何某章签订开发合同,开发后500万元给予长丰公司,产权属于何某章,由何贵章全面主导。
原合作开发商何某章(已因非法集资被查处)无力续建的情况下,供销社招商引入广东客商罗某祥出资续建,并承诺督促长丰公司完成续建履行合同,组织专班把房产证办到罗某祥名下。
2011年1月11日,长丰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与罗某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前述5720平方米商业用房(当时为框架结构)转让至其名下,转让烂尾楼合同价500万元,后续复建工程、停车场、税费包干价1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罗某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前产权人何某章500万元房款(定金),何某章及长丰公司迟迟未履约并办理过户手续,恶意违约。
2015年12月25日,罗某祥先后向荆州市中院、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30日,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要求长丰公司履行合同,判决生效十天内将商业楼过户给罗某祥。
然而,直至2018年2月8日和2018年6月12日,荆州市中院才下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产过户至罗某祥名下。
2021年12月21日,荆州供销社在向荆州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时也确认“产权属于何某章,由何贵章全面主导。”
由此可见,楚韵文化饰品城早已作为商业地产买卖合同出让,属于私有财产,而非荆州市供销社认为的国有资产。
执行回转裁决遭疑
荆州市供销社为解决长丰公司经营不善,遗留下的巨额债务以及职工安置等沉重包袱,开始觊觎已经湖北省高院终审判决,荆州市中院裁定至嘉丰公司名下楚韵文化饰品商城。
荆州市供销社毕上任后,于2018年12月24日,向市公安局递交了《关于对罗某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的请求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企业及社会稳定。
2019年和2020年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先后两次调查罗某祥,在罗某祥提供了500万元购买烂尾楼及何某章归还595万元借款本息的证据资料。
2019年1月4日,市供销社又向时任荆州市政法委主要负责人递交了《关于协调对罗某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的请求书》。
荆州市政法委主要负责人作出“此案涉社会稳定及国有资产,请扫黑办高度重视,列入国有资产专项行动,请公安局依法侦办”的批示。
此后,依据荆州市政法委领导批示,市政法委按程序转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又转荆州区公安分局,启动对罗某祥调查。
在罗某祥看来,“荆州市政法委主要负责人未通过双方深入了解事件真相,单依据供销社提供的情况说明,草率作出批示的做法涉嫌行政干预司法。”
2019年12月,供销社策划组织有偿“上访闹访”秀,纠集在嘉丰公司面前聚集闹事,目的借此市委领导和荆州市中院施压。
2020年10月,荆州中院依据(2018)鄂10破申5号民事裁定,作出(2020)鄂10执监6号裁定(以下简称“执监6号裁定”),将嘉丰公司已取得楚韵饰品商城不动产权证执行回转给长丰公司,引发楚韵文化饰品商城产权归属异议。
2021年12月16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分局向荆州市检察院、市中院作出罗某祥行为不涉嫌犯罪,不予立案。
产权归属异议
长丰公司与嘉丰公司间争议焦点是荆州市楚韵文化商城产权归属,罗某祥所购房产是否需要承担承担长丰公司债务和职工安置义务。
荆州市供销社作为长丰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向当地市委市政府所做情况说明报告中,多次提及需要承接长丰棉业改制时的债务、职工安置义务。
然而,长丰公司与罗某祥签署的楚韵文化饰品城买卖合同,并未约定需要承担长丰公司债务及职工安置问题。
依据于2011年1月11日,(甲方)长丰公司与(乙方)罗某祥签订的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长丰公司将约定房屋土地证号为荆州国用2007第10710066土地证,及地上建筑商业用途的楚韵文化饰品城1-4层房屋和加建第5层及所占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尚未办理房产证,建筑面积5616平方米,框架结构。
乙方签订合同后支付500万元房款,甲方完成所有工程验收后,负责将房产证土地证办理至乙方名下,且甲方必须根据合同完成其应尽义务,完成剩余建设工程及办理产证至乙方名下。
2011年3月4日,长丰公司与罗某祥签署了移交确认书,明确载明将上述房产物权转移至罗某祥名下,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物权。
2013年10月31日,罗某祥与长丰公司、荆州市供销社及长丰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签署四方协议约定:由罗某祥按约支付第一期购房款500万,余款1300万元在长丰公司完成合同义务(即完成后续建设及装修、解决借贷债务清偿直至产证办理至罗某祥名下)后支付。再次约定供销社承诺督促长丰公司完续建工程,组织专班把房产证办至罗某祥名下。
事实是,上述系列协议签署后,长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后续工程和办证义务,而是由罗某祥实际支付剩余建筑工程款,完成项目后续建设以及后续装修投入合计约6000万元复建,打造成荆州市青少年艺术培训中心,产生了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
2017年6月15日、7月24日,荆州市供销社和康某林先后组织长丰公司职工大会,在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未经评估和审计的情况下,通报资不抵债,且会议通过申请破产决议。
荆州市中院于2018年2月8日下达执行裁定书,并在6月1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7月2日,执行终结并归档, 直到9月21日,嘉丰公司垫付税费约400万元后,完成产权登记。
2018年4月25日,长丰公司依据五环会计事务所炮制的《审计报告书》,向荆州市中院提起破产申请。7月13日,荆州市中院作出(2018)鄂10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长丰公司破产申请。
2020年10月,荆州市中院将原于2018年7月2日,执行终结并归档的判决重新裁定,并依据(2018)鄂10破申5号民事裁定,荆州中院作出(2020)鄂10执监6号裁定(以下简称“执监6号裁定”),将嘉丰公司已取得楚韵饰品商城不动产权证执行回转给长丰公司。“荆州中院作出撤销之前本中院执行程序合规执行裁定,属于枉法裁定。”罗某祥表示。
荆州市供销社别主任表示:“罗某祥反映的问题经所有机构调查被否认,而且他没有履行相关约定。”
时至今日,嘉丰公司将楚韵饰品城产权证在当地农商银行抵押贷款依然有效,长丰公司只是进行了内部信息变更,未发公告也无法办理产权证,形成了房产证与登记信息不符的奇观。
而今荆州市中院,将原本已出售的文化饰品城执行回转至长丰公司名下,所引发的司法争议仍在继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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