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挂靠具有建筑资质企业后发生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具体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若挂靠人只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通常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被挂靠人不欠挂靠人工程款的情况下发生),被挂靠人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若挂靠人要求发包人、被挂靠人均承担付款责任(通常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且被挂靠人亦欠挂靠人工程款的情况下发生),应将发包人、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3)若挂靠人只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通常在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而被挂靠人欠挂靠人工程款的情况下发生),则不必要追加发包人参加诉讼。
参见刘尊知∶《青岛东港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刘邦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挂靠纠纷的诉讼主体确立及责任承担》,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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