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被挂靠方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也明知结算文件载明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未征得实际施工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发包方就整体工程进行结算,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被挂靠方应当就放弃的部分工程款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挂靠关系及挂靠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应当予以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天恒公司明知张强挂靠施工,工程款最终由张强享有,但却未征得张强同意即与天下城公司就整体工程进行结算,该行为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天恒公司应当就已收取及放弃的工程款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天恒公司为付款义务主体正确,本院不持异议。
案件索引:(2022)京02民终7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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