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因设计变更后导致图纸批复时间延后466天,该期间能否顺延工期?
最高法院认为:
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于2011年4月30日实际开工,规划完工日期为2013年8月15日,最后交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扣除合同约定工期840天,逾期833天。华邦建投公司(甲方)根据其与中铁股份公司(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五项关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100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按照20000元/天计算”的约定,诉求中铁股份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16660000元(833天×20000元/天)。
但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四条“合同工期和要求”第二项同时亦约定:“甲方总体计划做出调整时,乙方应做出相应的调整”。案涉武宣联线黔江特大桥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变更设计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纸于2012年8月8日才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批复。
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工程因设计变更、批复导致的延期466天应予以扣减,有相应的事实和合同依据,并无不当。华邦建投公司主张不应扣减该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民终1287号2022年09月27日
最高法院认为:
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于2011年4月30日实际开工,规划完工日期为2013年8月15日,最后交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扣除合同约定工期840天,逾期833天。华邦建投公司(甲方)根据其与中铁股份公司(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五项关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100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按照20000元/天计算”的约定,诉求中铁股份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16660000元(833天×20000元/天)。
但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四条“合同工期和要求”第二项同时亦约定:“甲方总体计划做出调整时,乙方应做出相应的调整”。案涉武宣联线黔江特大桥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变更设计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纸于2012年8月8日才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批复。
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工程因设计变更、批复导致的延期466天应予以扣减,有相应的事实和合同依据,并无不当。华邦建投公司主张不应扣减该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民终1287号2022年09月27日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