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制度是由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而催生的一种“择优成交”手段,本质上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前,串通投标和买标卖标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在一些领域甚至逐渐潜移默化成为了一种市场“潜规则”。有人说“十个工程项目,九个违法分包;十个工程项目,十个串通投标”,串通投标似乎已经是建工领域的常态。“串通投标”这个已经被刑法所明确规制的行为,同时也成了悬在建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本报告针对重庆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领域的串通投标案件展开统计,并匹配可视化图表。以期为建工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提供益处,同时希望为串通投标类犯罪办案实务提供些许参考。


数据来源:阿尔法案例库

检索日期:2022年5月31日

检索关键词:串通投标

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法院:各级法院

文书裁判时间:截止2022年5月31日


一、基础情况统计

(一)案件数量

1、串通投标案裁判文书中,建工领域占比87.5%。以“串通投标”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地区限定为“重庆市”,共得136份裁判文书。进一步筛选,确定共有66份裁判文书的案由为串通投标罪。其中,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裁判文书的数量为49份,剩余案例主要涉及医疗器械、政府车辆、森林防火设备采购等事项。以案件数量为统计口径,扣除一审、二审重复裁判文书后共有44件案例。

2、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文书中,建工领域占比78.3%。以“串通投标罪”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地区限定为“重庆市”,共得156份检察文书。经人工筛选,共有143份检察文书的案由为串通投标罪。其中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数量为112份,剩余案例主要涉及医疗器械、设备租赁、警务安全系统、物业服务外包等事项。

3、重庆市建工领域串通投标罪的案件数量共有148例。以案例数量为统计口径,上述建工领域的49份裁判文书(扣除一审、二审重复裁判文书后共有44件案例)、112份检察文书,其有9份检察文书和裁判文书体现的是同一案件。因此,通过本次检索共得到重庆市建工领域串通投标罪的案件数量应为44+112-9=147例

(二)地区分布

重庆地区建工领域串通投标罪案件,在区域上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案件集中分布在渝中区、渝北区、梁平区、沙坪坝区等,部分区县如綦江区、石柱县、彭水县等甚至无一例。

(三)单位犯罪

据统计,在全部的147例案件中,绝大部分在起诉或审判阶段被认定为了自然人犯罪。虽然串通投标时基本以单位为主体进行招投标,但本次检索的仅有(2020)渝0117刑初229号案件被认定单位犯罪。在(2016)渝0151刑初426号案件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以单位名义参与投标且所获款项实际用于了公司支出应属单位犯罪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四)共同犯罪

串通投标犯罪需要多人协作配合,单独个人一般很难完成从寻找围标公司、制作标书、串通报价等全部环节。由于可能存在检察文书未公开上网的情形,在本报告统计的147例案件中,有62个案件中追究了多环节的主体责任,其余85例案件只追究单一环节的主体责任。


1、多环节主体共犯认定

在追究多环节主体责任的62个案件中,有22个案件追究串通报价者的责任、21个案件追究联系围标公司者的责任、18个案件追究制作标书者的责任,有11个案件追究出资垫付保证金者的责任。

2、单一环节主体共犯认定

在追究单一环节主体责任的85个案件中, 只有31个案件中仅一名被告人被追责,其余案件均有多人被追责,其中包括上述共谋串通报价或串通报价者、联系围标公司者等。

二、裁判案件情况分析

(一)犯罪主体

《刑罚》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罪的实行犯主体为招标人和投标人,重庆市司法实践中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犯罪主体情况如下:

1、投标人、招标人。本次检索案例中的被告人绝大多数具备投标人或招标人身份。

2、代理机构。涉及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案件2起,代理机构负责人都被判处刑罚。

3、中间人(参与人)。在每起案件中基本都有中间人(参与人)的身影,在司法实践中,有本案处理、另案处理、不处理和不起诉四种方式。

从犯罪的主体看,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但其他主体同样可以共同犯罪的方式参与该罪而被判处刑罚。

(二)审理程序

在49份裁判文书中,一审文书数量为37份、二审文书数量为11份、再审文书数量为1份。

重庆市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罪的上诉和申诉率总占比约24%,上诉和申诉率相对较低,这可能与串通投标罪轻刑化的特点有关。在12份二审或再审裁判文书中,维持原判的有6份(包括上诉人撤回上诉情形)、直接改判的有5份、发回重审的有1份。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比例占二审或再审文书总数量的5成。

(三)刑罚适用

在裁判文书载明的82名被告人中,主刑的适用以有期徒刑为主。有6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率达到80%以上。其中,刑期主要分布在2年以下,适用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仅有2名;以拘役为主刑的有4名;在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被告人中有22名被宣告缓刑,缓刑适用率为26%。此外,有10名被告人单处罚金;1名被告人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从判决的具体情况看,量刑的轻重与串标围标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项目直接经济损失、中标项目金额等并非固定正比关系;相对而言,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的中标金额或获利金额相对要高,而判处缓刑、拘役或单处罚金的中标金额或获利金额则相对要低。


三、串通投标罪证据规格

(一)串通投标案件常见的证据种类

第一类是言词证据,此类证据一般以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方式呈现。包括行为人及其同案其他嫌疑人的供述,如参与串标的各环节行为人、围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等;证人证言,通过询问其串通投标的具体参与人、招标人工作人员等。

第二类是书面证据,如招标文件、标书、评标报告、工程建设合同、分包合同等证据材料、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交易凭证、会计账簿、会议记录等材料。

第三类是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硬盘、U盘、电子邮箱、电子账簿等。

(二)串通投标罪案件证据的特点

串通投标案件中,书面证据大量存在且往往长期保存于公司,办案机关通过侦查手段易于获取。电子证据类材料常常以公安机关的勘验报告等形式呈现,个人手机作为相关电子证据的载体较有可能被侦查机关扣押,并进行数据的调取或复原,作为指控证据。

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案件涉及的环节多、人员广导致查证的证据繁琐,侦查机关组织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的工作量大。同时,串通投标案件中的客观证据广泛存在且易于取得,同案人员的言词证据往往成为侦查机关突破的重点,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也是通过口供步步深挖。

四、串通投标罪常见行为模式

1、投标者与招标组织者串通。招标方或其个别人员,与某一投标者相互串通,采用透露标底让该企业以低价中标。

2、投标者相互串通。几个投标者相互串通,统一口径提高投标价格,平分提高的差价。

3、在邀请招标活动中,暗定一家,设置陪标单位。招标方邀请其他实力和水平远不如暗定中标者的陪标单位,使特定投标者中标。

4、招投标双方串通,招标方制定倾向于特定投标者的条件,排挤其他投标者,增加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

5、利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迫使招标单位确定该特定投标人中标。(常见于地方保护或部门、行业等特殊保护)

五、串通投标罪有效辩点分析

1、相关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程序规定或不具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竞争属性。如拍卖、竞买等活动中的串通行为。此情形并非发生在投标活动中,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2、事先工程已被承建,即“先建后招”,招投标程序只是为了完善手续,有招投标之名而无招投标之实。不具备招投标活动的竞争性属性,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3、串通行为与中标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虽有串标行为,但中标是因为竞标单位废标造成。中标的结果并非串标行为导致,不满足串通投标罪中因果关系的客观要件,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4、参与投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本质上是一个投标人。不属于串通投标罪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客观要件,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5、工程由招标方与中标方双方自愿协商,其他投标公司知情,现无证据证明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受损,不符合串通投标罪“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入罪条件,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6、有串通投标行为,但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串通投标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长追诉时效为五年。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把握投标、中标、公安立案的时间节点,正确计算追诉时效。

7、串通投标罪的实行行为是串通报价,对制作标书、提供保证金的行为可从帮助犯角度论证属于从犯。在认定从犯的情形下,更容易争取到酌定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判决。

8、从法定刑来看,串通投标罪为轻罪,有适用缓刑的较大空间。应注重考察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定罪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上情节争取从轻判决。

9、把握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政策,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行为契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引导下向检察院提出合规整改不起诉的申请。目前江苏等地已经出现建工企业串通投标合规整改不起诉的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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