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记者10日从自然资源部获悉,《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后简称《通知》)已正式印发,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严格临时用地监管等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问题何来?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负责人表示,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在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地方管理实践中还存在违规审批、复垦恢复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完善,特别是临时用地永久占用侵蚀耕地红线问题。
    该负责人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第一,法律法规对临时用地的规定比较原则,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对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期限等认识和把握不一致。
    第二,临时用地审批层级不统一,权责不对等,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等相关审批事项衔接不够。
    第三,一些地方存在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恢复不到位,形成临时用地长期化等问题。
    第四,一些地方临时用地批后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
    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上述负责人指出,《通知》为做好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相关规定的衔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临时用地审批层级低是造成临时用地很多问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侵蚀耕地保护红线。为此,《通知》中将临时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层级提升至市级或市级以上,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考虑到气候、灾害等自然因素对复垦效果影响较大,以及各地气候条件存在差异性,《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促进临时用地复垦新举措,进一步压实县(市)履行监督复垦义务职责,明确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开展《通知》政策和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培训,指导地方做好《通知》实施和系统使用工作,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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