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招标文件规定“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因施工图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确定,如果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则对应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可是招投标文件又约定案涉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此种情形下,法院能否以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据实计算工程量?

裁判理由:关于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嘉铭公司主张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23.1.4条规定,“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

本院认为,结合施工图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确定的事实,如果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则招投标文件中应约定本案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

本案中,招投标文件约定案涉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说明双方约定的“按施工图计算”并非是对工程量计价的最终确定。

此外,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实际测绘,施工过程中存在“不上人结构板”等增量工程,施工图却未将其列入其内,也未通过其他形式反映该部分工程量的增减及计算方式,进一步说明“施工图”并非双方工程量的计算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未明确的以本合同为准”,合同具体条款第12项“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包干确定1108元(大写壹仟壹佰零捌元)/平方米,工程量按竣工验收建筑面积计算”,二审法院以本案工程竣工验收的竣工图载明的建筑面积(各楼层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相加)为基础据实计算工程量,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3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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