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自律,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用等级基本分为90分,不设最高分限制

据悉,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积分、信用等级等组成。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主要包括: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群众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国家、省、市级媒体、刊物及网上报道或刊登并查证属实的信息以及其他经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认定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材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来源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产生、行业自律产生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渠道。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累计积分、动态管理的模式。自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之日起,信用分值不设最高分限制,不进行年度重置。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90分,实行加减分制。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用状况;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牌。信用状况公示牌、实名登记牌带有二维码,群众可扫码验证相关信用信息。

信用等级共分五等,中介可主动修复信用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其中,评定分值在120分(含120分)以上且过往两年及当年未被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当年未被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当年的季度信用记录未评定为“B级”或“C级”的为“AAA级”;评定分值在119~95分(含95分)之间且过往一年及当年未被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当年未被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当年的季度信用记录未评定为“B级”或“C级”的为“AA级”;评定分值在94~70(含70分)分之间或评定分值在94分以上但不符合AAA级、AA级条件的为“A级”;评定分值在69~60(含60分)分之间的为“B级”;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C级”。

《办法(征求意见稿)》称,信用管理平台每季度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结果自动形成信用记录,并写入信用档案。对于在一年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被扣分数达到40 分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其信用等级降为“B级”,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若本年度继续出现不良行为则当年信用等级降为“C级”。

值得指出的是,被信用扣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内部整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纠正,主动修复信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主动进行信用修复,不良行为已经整改,且自整改之日起3个月内未再发生不良行为的,除重大不良行为外,该不良行为计分有效期减半。

“AAA级”享受信用激励,

警告或惩戒“B级”“C级”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结果有何用途?高分与低分分别会面临哪些奖励与惩戒措施?

对此,《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在相关业务办理中进一步提供便利化服务;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视情况免除实地检查;其他激励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实行信用限制机制:向其发出信用警告;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企业;暂停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严格审查;禁止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其他限制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取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在行政管理事项中重点审查;禁止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其他惩戒措施。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或“C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时其所属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新聘用信用等级为“B级”或“C级”从业人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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