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5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为行业标准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 126-2022)开始实施,原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评价标准》(CJJ/T 126-2008)同时废止。新标准在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作业要求、质量评价以及道路清洁度评价等方面进行了修订。那么,具体变化的内容有哪些?重点在哪里?
本报特邀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崔华胜对标准的变化进行梳理和解读,以便于各地更好地执行新标准,不断提升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本专题分上下两篇对新行业标准进行解读,此为下篇。
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对比解析(下)
新修订标准保留了原标准通过道路清洁度来评价道路作业质量的方式,以及不同考评项通过计算加权值得到最终道路清洁度的计分方式。但是,原标准道路洁净度的各个考评项给出的检测方法可操作性不强,本次修订大幅度调整了洁净度考评方式,修改了作业质量考评体系。本次修订后,道路清洁度评价包括道路感观质量评价、道路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检测评价和路面尘土量检测评价共三项评价内容,感观质量对道路总体洁净程度进行评价,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对路面上较大垃圾及污渍的数量进行评价,路面尘土量对较细的灰尘量进行评价,三项指标从宏观到微观整体覆盖了路面洁净的各个方面。
感观质量检查方面
在感观质量检查方面,因为车行道一般不设置垃圾箱,而人行道一般不设置排水篦,本次修订将车行道与人行道分别进行感观质量检查打分。在打分方面,明确给出了具体打分标准,提高了打分的客观性、公正性。增加了反向道路的检查,提高检查的准确性。公式方面,增加了车行道及人行道各子项评价的平均分计算公式,以及车行道、人行道各自的感观评价总分值的加权计算公式,并按照车行道、人行道权重各50%给出了道路整体感观评价分值计算公式。
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检测方面
在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检测方面,同样分别对车行道及人行道进行检测。观测面积减少为500平方米±50平方米,降低检测人员劳动强度,观测长度以观测面积500平方米除以选取的被观测车行道或人行道的宽度计算得出,提高了可操作性。车行道中可见垃圾多集中于道路两侧,检查时选择靠近人行道一侧的车行道检查更为合理,有利于保障检测人员安全,降低交通影响,也提高了不同宽度道路间检测结果的可比性。车行道路缘石附近区域和人行道树穴、花坛、车站等位置是垃圾存在的主要位置,也是环卫清扫保洁的范围,检查时应包含这些特定区域。原标准仅规定单独纸塑等垃圾面积以小于等于0.1平方米为1“个”,单独污渍面积以小于等于1平方米为1“处”。试验测试中发现,存在大量成片的小块垃圾,如成片的瓜果皮、连续在同一位置丢弃的烟头等,如按照原标准计数,则计数值偏大,对于作业人员要求过于苛刻,因此改为“成堆纸塑、果皮等垃圾面积以小于等于0.25平方米为1“个”,大于0.25平方米的按照倍数累进计数”。新的落叶、落花颜色鲜亮形状完整,或可作为景观存在,可不纳入可见垃圾检查范畴内;存留时间较长、影响道路清洁感官效果的宜纳入可见垃圾检查范畴内。因路面油渍等清除困难,虽然经过清扫保洁作业,但一般仍留有印记,如计为污渍,对于作业人员过于苛刻,因此本标准规定“陈旧性污渍不计为污渍”。计算公式方面,将原标准中对照分值表改为线性计算公式,并分别给出了车行道、人行道计算公式,两公式主要区别在于可见垃圾及污渍个(处)数上限值、下限值不同:为了体现不同清扫保洁等级道路作业质量要求不同,一级道路车行道上限值为40处,下限值为5处,人行道上限值为50处,下限值为10处;二级道路车行道上限值为50处,下限值为5处,人行道上限值为60处,下限值为10处;三级道路车行道上限值为60处,下限值为5处,人行道上限值为70处,下限值为10处。按照车行道、人行道权重各50%给出了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检测结果计算公式。
在路面尘土量检测评价方面,本次修订不再采用“道路垃圾量”这一检测指标,改为使用“路面尘土量”检测指标。原标准的“道路垃圾量”指标要求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检测,该位置一般难以进行机械化作业,仅靠人工清扫路面尘土去除率极低,且工人劳动强度大,再开展垃圾量检测对于作业工人要求过于苛刻,这也是“以克论净”检测方法引发社会争议的核心问题,同时人行道一般铺设地砖,地砖的表面花纹孔隙(例如铺设透水砖)对垃圾量影响极大,不同路段间检测结果没有可比性。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路面尘土量检测仅用于评价车行道机械化作业的作业质量,人行道不得开展路面尘土量检测,车行道内机械清扫作业尘土去除率远高于人工作业,工人劳动强度低,路面材质较一致,适于开展路面尘土量检测。本次修订还明确了路面尘土量检测的设备技术参数及采样点位要求。采样点位需位于最外侧车道距离路缘石0.7m~1.2m之间,沿车流方向的条形区域内:研究表明,路面尘土量在垂直于车流方向的截面上呈“凹”形分布,越靠近两侧污染量越大,在靠近路缘石位置采样更能够反映路面污染程度。但是,紧贴路缘石区域内有沥青、路边砖、雨水篦子、车道标志线等多种路面材质,路面材质不同对路面尘土量影响极大,使检测结果失去可比性。规定采样区域在0.7m~1.2m的带状路面区域内,该区域即在靠近路缘石范围内,同时避开了路面材质复杂的区域,0.5m宽度范围内路面尘土量变化较小,检测结果代表性及可比性均较好。本标准还给出了采样区域的误差范围,为50mm,提高实际可操作性。选定路段内至少选取3个采样点,以避免个别采样区域数值较大造成的结果偏差,保证检测客观性的同时兼顾不同城市道路环境下作业的时效性。本标准还给出了路面尘土量的一组计算公式,在评价分值计算公式中,针对不同等级道路设置了不同的路面尘土量上限值与下限值,超出上限值认为路面尘土量过多,污染严重,计为0分;低于下限值认为路面尘土清理较好,计为100分。根据试验检测结果,本标准将一级道路上限值定为70g/平方米,下限值定为10g/平方米;将二级道路上限值定为90g/平方米,下限值定为15g/平方米。
在道路清洁度最终评价分值方面,根据不同作业等级分别给出了三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值。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为一级及二级的道路,一般采用机械化作业,因此道路清洁度评价中包含道路感观质量评价、道路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与路面尘土量评价三部分评价结果,综合加权值,计算得出道路清洁度。各部分的权重值是根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这样既维护道路清洁容貌,又兼顾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且三部分评价权重不宜差距过大。试验测试表明,目前道路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在南北方地区均为较重要的考核指标,其评价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也较强,因此将其权重值设定为0.4。道路感观质量评价主观性较强,其权重定位0.3。路面尘土量评价北方地区较为重要,南方地区因气候等原因,路面尘土量较少,重要性低于北方,因此其权重定为0.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为三级的道路,一般采用人工作业,因此道路清洁度评价中只包含道路感观质量评价、道路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二部分评价结果,综合加权值,计算得出道路清洁度。因道路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评价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较强,因此将其权重值均设定为0.6。道路感观质量评价主观性较强,其权重定为0.4。
为了更好地开展质量考评,本次修订对考评时间、道路选取、考评人员及考评时环境条件进行了规定,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考评人员的人身安全。考评时间方面,本次修订规定在日间进行检查与检测工作,这样既有利于得到更加准确的检查与检测结果,又有利于保障检查与检测人员作业安全。但本次修订并未规定具体质量评价检查与检测工作时间段,其原因在于:一是日间应进行道路保洁作业,保证路面持续清洁,不应因检查和检测时间段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异;二是调研表明,大部分地区24h大气降尘量不足1g/平方米,对质量评价影响极小;三是规定质量评价检查与检测工作时间段将极大降低检查与检测工作准确性及可操作性。考评环境条件中取消了原标准中“降水3d以后”条件限定,根据调查南方城市雨季很难找到具备该评价条件的时间。同时,部分南方城市年平均湿度达80%左右,因此将评价时湿度要求由小于等于60%修改为小于等于85%,试验表明,湿度增加到85%时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在合格分值方面,修订后标准要求不同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的道路清洁度评价分值均应达到60分以上,并对不同等级道路给出了不同的计算公式参数及权重系数,这样不同等级道路之间道路清洁度不再具有可比性,避免出现低等级道路评价分值高于高等级道路的情况,而要求不同等级道路评分均应高于60分也符合认知习惯,便于理解。按照本次修订标准推荐的工艺作业,完全可达到道路清洁度评价60分的达标要求。同时,考虑到各地方气候、环境、发展水平、设备数量、资金投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要求必定有所区别,因此本标准仅给出了60分的达标要求,并未进一步给出良好、优秀的清洁度评价分值,各地方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设定良好、优秀的评价分值段,便于评价、比较、考核。
中国建设报中国市容环卫王庆 崔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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